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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这些中学生竟然沦为电诈犯罪“工具人”

近来,电诈团伙作案手段持续升级,他们利用未成年识别风险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又想赚快钱的心理,有针对性地设计诈骗参与手段,诱导在校中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他们成为了诈骗团伙实施犯罪的“工具人”。

今年四月,资阳市公安机关在核实涉诈电话线索工作中,抓获了十余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在校学生,这些学生均为年仅十四、五岁的初中生。

他们在校外不法分子的教唆和利诱下凑到一起“赚快钱”,由其中一人提供手机作为与境外诈骗分子的联络工具,用自己QQ号添加境外诈骗分子后找一个安静的地方开启语音通话,另外多人则按照诈骗分子的指示,轮流用自己手机对其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拨打,同时开启免提,将与骗子开着QQ语音的手机和自己手机放在一起,使犯罪分子即使远在境外,也能通过学生手机与受害人进行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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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真实案例拍摄,全屏观看效果更好)


他们这种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小明(化名)是上述学生中的一员,他悔不当初地讲述了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过程:

“我叫小明,今年十五岁,是xx乡镇初三的学生,平时我不爱学习,父母事情忙管不了我,老师也拿我没辙,我很自由,喜欢吃喝玩耍,但是由于缺钱什么也做不了。

最近,班上的同学阿亮经常拿一堆好吃的出来炫耀,说他发现了一个每小时就能轻轻松松赚几十块钱的方法,大家都很羡慕。有些同学就跟着阿亮一起干,确实如他所言赚到了钱,我便心动了。

我也找到阿亮问他赚钱方法,他说很简单,只要有手机和电话卡就行,就是拿两部手机,一部手机添加别人QQ后接通语音,另外一部手机拨打QQ那头提供的电话号码,拨通后两部手机同时开扩音,放在一起就不用管了。

阿亮答应了带我一起赚钱,他让我先用自己的手机添加了一个QQ号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我觉得很简单,想到马上就能吃喝不愁,我的心情十分激动。

周末,我偷拿上妈妈的手机来到校外约定好的奶茶店和阿亮等人汇合,阿亮告诫我们不要说话,然后用我的手机与那个QQ用户进行语音通话并开了手机扩音,俩人简单交流几句后,对方通过QQ发来一组电话号码,阿亮便开始“干活”了。


阿亮用我妈的那部手机拨打电话,拨通之后也开启扩音。随后QQ对面的人就开始和电话里的人通话,他问对方是不是买了什么东西,得到否认回复后其又以送小礼物为由让电话那边的人加微信。我听了一会儿之后发现这是在诈骗,告诉阿亮我有点害怕,但是阿亮叫我不要担心,说我们只是提供一下手机,不会有事的。随后阿亮又用其他人的手机重复之前的操作步骤,事情完成后我们都得到了150元钱,拿到钱时我觉得赚钱真容易,心里害怕的情绪瞬间烟消云散。
但是,快乐的日子总是短暂的,没过两天,我妈名下的电话卡全部被停用了,她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想这肯定和我拿她手机去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事情有关,但我没敢告诉妈妈。

又过了一天,警察叔叔到学校找到我、阿亮以及其他十多名同学,然后又通知了我们家长,把我们全部带去了派出所,我感觉很多同学都在看我,这一刻,我无地自容。

在派出所内,我如实交代了所有事情,受到了警察叔叔和家长严厉的批评和教育。我知道,我们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为了一点小钱,可能帮助犯罪分子诈骗他人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血汗钱,最终我们都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还有人甚至被关进了拘留所。

(该案中涉案学生“小李”的审讯视频)
我向警察叔叔和妈妈保证,以后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定认真学习,回报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部分法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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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反诈”温馨提醒

在校学生务必妥善保管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否则公安机关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严厉惩戒,纳入涉诈人员进行重点管理,对升学和将来的求职都会造成严重影响。不要人还没出校门,人生就已蒙上了污点。


转自:熊猫反诈